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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执行财产保全应该中止无效宣告程序吗?

文 :杜阳阳
 
通常,当专利权被执行财产保全时,专利局会采取中止专利有关程序。中止的范围包括(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2节):
 
(1)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2)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
(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由此可见,专利被执行财产保全时,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产生影响,即直接导致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专利审查指南还对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作出了规定(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节):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本章第7.3.2.1节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
 
由上述规定可知,专利局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所采取的措施是完全配合。
 
该项规定设定最初的目的在于避免专利权人恶意处置其专利权从而损害财产保全案件当事人一方的权利。然而当前大多数案件,无效宣告请求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原因为涉及到专利侵权,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其所采取的正当反击措施之一,而无效程序若中止,很可能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权利产生影响,使无效宣告程序在启动后并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不但使无效宣告请求人丧失一项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对专利权人的反击手段,还将无故耗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人并未参与到财产保全案件当中,这就使得无效宣告请求人变得更加无辜。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裁定无效宣告程序是否受专利的财产保全而中止时,应衡量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利益,将非属于财产保全当事人以及非属于财产保全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并且与专利权人具有专利侵权纠纷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排除在中止范围之外,从而保证无关于财产保全、无关于专利权人恶意处置其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人能够通过正当途径行使其权利而不受到影响,以实现程序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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