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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请求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

文 / 张德才

笔者最近被一条朋友圈刷屏了,是关于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新增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条款已经规定了除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外,被控侵权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了,但是,对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谁能请求更正呢?

现行《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更正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形,一是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自行启动,另一种是请求人请求启动。也就是说,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外,只有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人才能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更正请求。如此一来,对于被控侵权人请求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评价报告存在不具备创造性或其他缺陷等致使专利权不稳定的负面内容时,作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也不能提出更正请求了,虽不至于导致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直接败诉,但也会使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陷入不利局面,例如在被诉侵权人对涉案专利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那么专利权人如何才能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呢?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提出民事诉讼之前就针对涉案专利出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无此问题,自不必担心。对于在提起民事诉讼之时,还未就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而言,现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其实已经给出了解决办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前,多个请求人分别请求对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予以受理,但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为了使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负面评价报告提出更正请求,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后,监控涉案专利的中间文件信息,如果发现了被控侵权人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同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尚未作出,那么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应该立即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以使自己成为请求人之一,依据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便具备了针对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更正请求的资格,而不必面对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手足无措了。

当然,现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均在与《专利法》(2020年修正)进行配套的修改中,笔者期待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赋予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暂且不论)在被控侵权人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时针对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更正请求的权利,而不必如上文所述那样大费周章,能否如愿,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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