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高沃动态 > 高沃动态
高沃动态

竟傍“高沃”品牌?维权,高沃是专业的!

近年来,随着高沃知识产权代理量的不断增加和服务质量的飞速提升,“高沃”品牌度和美誉度得到了业内和众多客户的称赞,随之致使一些不良的竞争者试图通过傍名牌、打擦边球的方式,缩短消费者对于他方品牌认可度的时间,从而达到加速商业利润的目的。这是高沃零容忍的!高沃始终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成就客户才能成就自己为运营理念,对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坚决说不!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高沃”)诉华铠(中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名高沃(中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高沃中山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高沃中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高沃商标权的行为,并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至此,高沃在本次维权中,取得一审初步胜利。

 

基本案情介绍

 

高沃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企业管理咨询、翻译服务等,是一家专门从事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早在2012年6月14日,高沃即在第45类取得了第9516075号“高沃+GAOWO”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发展,高沃及“高沃”品牌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各类知识产权业务代理量连续多年在国内代理机构中名列前茅,代理服务亦在知识产权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2017年,高沃发现在广东省中山市亦存在一家名为“高沃”的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全称为“高沃(中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高沃存在高度重合。面对同业竞争者的侵权行为,高沃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最终认定高沃中山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时隔两年后,高沃中山公司依旧未停止侵权行为,高沃经调查发现,高沃中山公司在企业名称、域名、官网、招聘信息中仍在继续突出使用“高沃”字样,已然侵犯了高沃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面对高沃中山公司持续的恶意侵权行为,高沃在发送律师函未奏效的情况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打击恶意侵犯行为,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办案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多次沟通、研讨案件,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并搜集、梳理证据材料,撰写起诉文件,在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于2020年5月15日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粤2071民初1297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高沃中山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高沃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具体如下:

 

第一,高沃中山公司使用的中文“高沃知産”、英文“Goworld”及图形组合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高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有特定联系,已与高沃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高沃中山公司在官网和招聘网站中使用“高沃”字样,实质上产生商标性使用的效果,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突出使用”,侵害了高沃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高沃中山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系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取得,但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高沃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高沃中山公司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高沃中山公司注册并使用的域名“www.高沃.com”的主要部分为“高沃”,与高沃注册商标的汉字部分字形和读音相同,因此该使用亦缺乏正当理由,高沃中山公司利用官网进行企业服务宣传,显然具有攀附“高沃”商誉的故意,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高沃具有某种关联,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高沃中山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高沃中山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范围、性质、期间、后果,高沃的知名度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额(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为8万元。

 

另外,鉴于高沃中山公司在诉讼中已变更企业名称,且其官方网站已停止使用,因此高沃在庭审中放弃了变更企业名称及停止使用域名的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观点,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高沃中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高沃第9516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高沃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8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对高沃造成的不利影响。

      

引发的思考

 

本案中,高沃之所以能取得一审维权成功,一方面取决于高沃多年积累的商誉及知名度,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亦对此予以了肯定,即“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经过多年经营,其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也得力于高沃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及不懈努力,在本案诉讼中,高沃律师团队在诉前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庭审中据理力争,庭后及时向合议庭提交详尽全面的代理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高沃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当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如果客户遇到此类问题,高沃及高沃律所接受委托后也必将全力以赴,以最大限度地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亦告诉我们,商标申请及企业发展万不可有投机取巧心理。本案中,高沃中山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高沃”商号及商标的情况下,仍将“高沃”作为商号登记及商标使用,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此种行为并非明智之举,最后必将要为此种恶意侵权的行为付出代价。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特点及实际情况进行商标布局,不可有傍名牌、搭便车的心理,相反只要心中装着消费者,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并进行相应的宣传和推广,相信最终一定会收获知名度和美誉度,这样的商标才是市场认可的好商标,这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认可的好企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