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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分享|国外品牌该如何应对中国恶意抢注商标

      国外品牌商标在国内被抢注的现象频频发生,究竟是国人爱钻空子,还是国外商家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国外品牌在进入中国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已经成为当今商标领域的焦点。
 

      在此,笔者提供三个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功为国外在先权利人争取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广大国外在先权利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策略方案,更加对广大国外在先权利人敲响警钟。


      案例一(姓名权):“CHRISTOPHECLARE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异议案件

      异议人“克里斯托弗·克莱瑞CHRISTOPHE CLARET”是瑞士传奇制表大师,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异议人未经“克里斯托弗·克莱瑞CHRISTOPHE CLARET”本人许可,擅自将“CHRISTOPHECLARET”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CHRISTOPHECLARE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二(著作权):“MUJJ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异议案件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异议人已于2012年11月21日首次发表作品《狮子标识》,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将该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依法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构图要素及设计风格上极为接近,已工业城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系损害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MUJJ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三(商号权):“COLTRACO”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案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商号权。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分别于2004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向多家企业或者个人销售相关商品,并提交了商业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COLTRACO”作为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争议商标与该企业商号相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外企业主动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很多国外品牌商标遭抢注。很多企业现在经营什么产品和服务,才在什么产品和服务上注册商标;现在在哪些国家和地区进行经营活动,才在那些国家和地区进行相应的商标注册。这样就给抢注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更有国外知名品牌,即使在中国已有注册商标,但仍有在关联或者非关联类别被抢注,而事实上对于多数知名品牌而言,如果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关联或者非关联类别被注册,不但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甚至可能妨碍自己商业运用的多元化发展。这对于在国外已经知名、待进入中国市场的品牌而言尤甚。要减少、避免此类争议,一方面要求商标权利人对其业务和市场做出具有远见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也要求知识产权历史对权利人各个关联案件进行策略性的全面分析和把控,促进商标行政和司法部门做出真正符合实施情况的裁判,实现商标管理秩序与诚信原则保护的个案平衡。


  同时,中外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品牌不受侵犯,商号、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域名等就一个都不能少,即对于一个新企业来说,在进行工商注册的时候,既要考虑公司的名称能否用做商标、域名注册,也要考虑包括公司名称在内的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能否申请到外观设计专利,并应在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域名的注册工作。
 

      作者: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 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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