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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国”字商标的审查判断

  近年来,对于首字为“国”字的商标的审查判断一直是商标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2010年7月,商标局还专门公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及审查”均做了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将含“国”字的商标分为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国+指定商品名称”的商标,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是对非“国+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则区别对待。此标准对“国”字商标的审查提供了指导性方向。


  目前针对“国”字商标审查中的热点案例也不在少数。其中包括:中国劲酒、国藏、国全、中国星等商标。在此,笔者结合亲身处理的“国普”商标驳回复审的案件,阐述一下笔者关于“国”字商标审查的认识:
  案情:山东国普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1313076号“”商标,商标局以“该标志用于所申报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予以驳回。2013年06月29日我公司受该当事人的委托,对该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并最终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而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属于典型的对“国”字商标审查的突破。针对此类案件的复审理由主要有三方面:①通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将含“国”字的臆造词汇赋予其产生来源的合理性:本案“国普”属于臆造词,取自申请人“国普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合法来源。②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标识已经形成除“国”之外的新含义:本案中“国普”商标代表“让全国人民家庭普及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含义,具有强于“国”字的含义,相关消费者一般不会与“国家级”的含义产生联想。并且举证在各个类别共有11个“国普”商标获得成功注册的案例,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③结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无借助“国”字含义取得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可能: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证明其在生产经营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在相关市场中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未产生政治尚不良影响。因此认定“国普”商标不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准予了申请商标的注册。
 

  总之,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判断,总体仍保持从严审查,慎之又慎的原则。所以,笔者作为一个商标从业多年的人士,衷心劝告广大商标注册人谨慎选择“国”字商标,以确保自身的商标标识获得顺利注册。



  作者: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付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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