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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王学知律师“康王KANGWANG及图”商标 连续两审获得最终胜诉

 
      2013年,王学知律师作为我公司客户张某某(案件第三人)在第4704853号“康王KANGWA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审期间,王学知律师抓住了本案的关键,紧紧围绕引证商标获得知名度的时间针对对方证据进行一一破解;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的区别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述。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护了我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然后二审期间,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了大量的引证商标受司法保护的案例证据,企图用其他案件的审判结果误导本案审判员的评判标准。但王学知律师的精彩论述再次折服了二审审判员,使得二审法院最终也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我们获得了最后的胜利。经过两审终审,我公司客户的权益了得到了完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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