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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沃代理“东风双燕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诉讼案维权成功


本案第三人东风(十堰)汽车油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3458321号“东风双燕及图”商标。本案原告东风汽车公司认为:“其所有的第110702号“东风”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对其驰名商标的损害。另被异议商标与其133550号“东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且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对原告在先商号权的侵害”,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再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关于在先商号权的保护是以该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系争商标指定商品与商号所有人提供商品密切相连,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原告提供商品没有关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最终作出商评字【2011】第2206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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