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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BENKO”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市本土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10768458号“BENKO”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深圳市本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申请人通过参加行业展会对申请商标产品进行大量宣传,极高的提高了品牌影响力,此外,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普遍使用遍及企业日常经营中的方方面面,企业名片、便签纸等上也随处可见的形象展示,申请人还制作了大量印有申请商标图样的精美的笔记本、笔、台历、笔筒等作为小礼品赠送给客户、经销商等,极大的提高了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认可度。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4月13日申请注册了“BENKO”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1月23日被商标局驳回。

      深圳本土科技有限公司是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东莞地区的授权特约经销商,是其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综合服务能力最强的经销商之一,专业代理其数控加工和常规加工使用的刀具类产品。

      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显著性完全不同,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等完全没有关联性,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显著性完全不同,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等完全没有关联性,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768458号“BENKO”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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