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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烘焙名店”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三明市华荣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10839554号“烘焙名店”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三明市华荣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三明市华荣食品有限公司始建于1998年,位于中国三元荆东工业园,是一家休闲食品等产品的经销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的休闲食品因品种齐全、价格合理,畅销消费者市场,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该品牌自上市以来,公司将申请商标广泛应用于公司产品、宣传册和宣传单上,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4月27日申请注册了“烘焙名店”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1月28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整体含义、构成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10839554
引证商标1
3055213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引证商标4在整体含义、整体构成和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10839554
引证商标2
5282904
引证商标3
7518566
引证商标4
770524
 
 
 

申请商标的申请人是三明市华荣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休闲食品等产品的经销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其独特的消费群体。而引证商标1的申请人为王会,主要提供广告设计、广告推广、橱窗设计、市场分析等服务;引证商标2的申请人为胡喜,主要提供室外设计、市场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3的申请人为广州众星珠宝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加工、贸易为一体,综合实力雄厚的大型珠宝公司;引证商标4的申请人为正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商业估价、商业询价、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四个引证商标的申请人的消费群体均比较独特,可以明显看出其消费群体与申请商标的申请人的消费群体完全不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市场中,不会对引证商标申请人的消费群体产生影响。

上述引证商标的在使用过程中,均已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在广大消费者中均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即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应用在类似的商品中,消费者也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构成和整体外观上的较大差异,轻松地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构成和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完全符合《商标审查标准》中对于商标近似审查的相关规定,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839554号“烘焙名店”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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