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要求撤销梁小弟注册的、使用在“金属工具柄,金属锁(非电),金属铰链连接器,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螺丝,铝合金滑车,普通金属线,金属轨道,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喷头”商品上的第6类的4592655号“KEL”商标,梁小弟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撤三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答辩人的4592655被撤销商标“KEL”于2008年2月14日成功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便一直在全力打造和使用此商标,为了更加提高其“KEL”品牌的知名度,扩大生产规模于2010年授权于:高要市金利科朗五金制品厂使用此商标,(附此企业执照)此品牌经过此受托人大力宣传使用下,目前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尤其2005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授予“全国装饰五金名优品牌”生产(采购)定点企业荣誉称号。目前,答辩人已经形成了与“广东省南海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固定的长期业务合作群体,答辩人无论是在当地还是整个同行业领域均是小负盛名。
本案中被撤销商标是答辩人根据“科朗五金的科朗拼音“KELANG”简写成:“KEL”而注册的”,此“KEL”商标作为答辩人唯一主打品牌,经答辩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印制了大量的关于此品牌的宣传册,如果不是答辩人的合法有效商标,答辩人根本不会花费大量的金钱在此宣传上边,可见,答辩人的“KEL”商标在答辩人及使用人的长期经营,大力宣传下,在同行业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答辩人的“KEL”品牌已经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答辩人的被撤销商标因为答辩人的大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被撤销人所看重,撤销人想利用被撤销商标的影响力获得商业利益,从而窃取被撤销商标,对答辩人的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注册的、使用在“金属工具柄,金属锁(非电),金属铰链连接器,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螺丝,铝合金滑车,普通金属线,金属轨道,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喷头”商品上的第4592655号“KEL”商标,为答辩人长期持续使用,并成为答辩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而且“KEL”商标作为答辩人公司的唯一品牌商标,早已宣传、使用多年,该商标对于答辩人来说意义极其重要。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4592655号注册商标在“金属工具柄,金属锁(非电),金属铰链连接器,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螺丝,铝合金滑车,普通金属线,金属轨道,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喷头”商品上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