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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零度名城”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瑞安市高蕾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9738894号“零度名城”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瑞安市高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1年07月19日申请注册了“零度名城”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1月23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9738894
 
引证商标1
3117581
 
引证商标2
7188157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构成、含义、读音、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应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是行业中少有的、从创建初始就立志做品牌企业,品牌意识深入骨髓,成为企业文化的基本信念和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从开始的商标策划与注册到广告代理公司的引进,每个过程围绕打造品牌进行,申请人认为“   ”品牌不仅仅是外在的视觉形象符号,而是贯穿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体系。申请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护,正是为了防止企业商号被别人仿冒和盗用。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构成、含义、读音、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应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9738894号“零度名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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