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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风满楼”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厦门博氏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3类的10840692号“风满楼”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厦门博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目前已经有“风满楼”系列酒:陈酿、醇酿、尊酿、原酿酒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公司于2012年04月27日申请注册了“风满楼”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1月25日被商标局驳回。

       两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显著部分和整体呼叫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公众只需稍加辨别就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完全不会造成对商品、服务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过程中,均已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在广大消费者中均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即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应用在类似的商品中,消费者也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整体外观、字形和显著部分上的巨大差异,轻松地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目前已经有“风满楼”系列酒:陈酿、醇酿、尊酿、原酿。在相关消费者中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力。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异甚大。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会产生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目前已经有“风满楼”系列酒:陈酿、醇酿、尊酿、原酿。在相关消费者中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840692号“风满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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