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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超工滤”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富阳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7类的10776816号“超工滤”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富阳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富阳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其作为目前国内压缩空气净化及工业气体提纯分离行业中有着独特经营体制和运转特色的集团企业,产品涵盖清除压缩空气中多种有害杂质及工业气体提纯净化的一切领域;也是目前同行中科技创新、规模经营、集团化运作能力最强、产品品种最多、技术档次最高的企业之一;公司已于2002年2月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公司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武汉、昆明、青岛、太原、郑州、长沙、成都、西安、南昌等地设多个办事机构及销售中心,一个遍布全国各地、集开发、生产、营销、咨询与服务为一体的超滤网络正在崛起和发展。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4月16日申请注册了“超工滤”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1月09日被商标局驳回。

本案中引证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其作为公众熟知的金融理财符号,已经被广大公众所熟知,而本案的申请商标商标要素中包含的“超滤”取自企业商号,并且此图形为菱形与引证商标的概念完全不同。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0776818
引证商标
4140978
 
 
 
 
 
 
 

商标的作用辨识清晰地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即使两商标放在同一商品上,公众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力将两商标区分开来。完全不存在相互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且申请人自成立之日起便一直在全力打造此“超滤”商号--即申请商标,在此使用和宣传过程中从未产生过任何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其作为商标使用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本案中引证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其作为公众熟知的金融理财符号,已经被广大公众所熟知,而本案的申请商标商标要素中包含的“超滤”取自企业商号,并且此图形为菱形与引证商标的概念完全不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且申请人自成立之日起便一直在全力打造此“超滤”商号--即申请商标,在此使用和宣传过程中从未产生过任何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其作为商标使用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上述材料证明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776816号“超工滤”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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