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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DESON”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市德尚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1类的10661563号“DESON”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深圳市德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申请人根据客户地域分布和需要的不同,积极开发针对商用客户营销渠道,并已经在香港、上海、深圳设立公司和服务部门. 同时高端酒店、会议中心、餐厅客户成为DESON公司越来越重要的目标客户。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3月22日申请注册了“DESON”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1月10日被商标局驳回。

DESON公司成立于2001年, 是一家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一体化的酒店特色餐饮家具和用品企业。2009年以前, 公司产品以出口欧美、中东、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为主,包括高端酒店、会议中心,高级餐厅,俱乐部,会所等。“DESON”产品时尚, 优美, 人性化设计, 能满足高端客户的个性化定制需求。设计上始终坚持原创精神,拥有国外多名设计师和一支思想前卫具有创新能力的设计师队伍。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和开发,把美学、人体功能学的原理及独特概念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已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设计风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字形明显不同,商标整体含义不同,显著部分不同,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10661563
引证商标3804453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字形明显不同,商标整体含义不同,显著部分不同,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661563号“DESON”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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