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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途拉”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市火鸟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2类的10803376号“途拉”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深圳市火鸟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设立企业网站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网站域名为http://www.idsz.com,申请人加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诚信通服务”,对申请商标产皮进行销售,网址为www.sztola.com,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4月20日申请注册了“途拉”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1月21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部、含义、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显著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

对比图如下所示: 

                       

从文字构成上看: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两部分构成,引证商标是由“T-U-L-A”四个字母构成的纯英文商标,区别明显。从显著部分及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汉字“途拉”是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 而引证商标“TULA”即是商标的显著部分。从整体外观上分析:申请商标图形与汉字一字排开,图形是由字母“TOLA”美化演变而来,整体向右侧倾斜,看起来更有深度并极富运动感,整个图案形似一辆运动的车辆,拉载着人们对户外生活的向往,贴切的体现出“途拉”的品牌形象。而对汉字“途拉”没有做多余的艺术修饰,提高商标的识别度。引证商标四个宋体的字母“TULA”,呆板生硬,与申请商标的设计感形成强烈的视觉反差,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从商品功能、消费对象等上分析:申请商标主要用于车载类产品,消费对象为普通私家车车主;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陆地车辆,机动车引擎,机动车辆动力装置,陆地车辆用引擎,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主要是动力设备或者非常大型的机动运载器,消费对象为车辆生产商或者维修商。

综上所述,申请人是行业中少有的、从创建初始就立志做品牌企业,品牌意识深入骨髓,成为企业文化的基本信念和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申请人实力的增强和壮大,申请人计划在增大产品及品牌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以增强产品市场占有率,树立品牌的形象,积累品牌价值,维护企业的无形资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803376号“途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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