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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五谷蓝 ”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宿迁三艺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3类的40280050号“五谷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商标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拥有较强的独创性,申请人已经在第33类注册成功,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理应予以支持。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汉字“五谷蓝”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汉字“十里香”是完全不同的。加之,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及整体外观、呼叫、经营范围等方面都是完全不同的,相关公众完全可以将两者区分出来。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及拼音三种元素构成的组合商标,对于中国公众而言,当商标中含有汉字时,肯定识别商标中的汉字部分。故,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五谷蓝”。

引证商标都是由图形、汉字两种元素构成的组合商标,对于中国公众而言,肯定一直识别商标中的汉字。故,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十里香”。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及拼音三种元素构成的组合商标,整体呈上下结构。商标上方为图形,呈圆形,是由“五谷蓝”三个汉字做抽象设计构成的原创图形,申请人将三个汉字融为一体,设计十分独特。同时,圆环上围绕一圈“谷穗”,与汉字相对应。商标下方为汉字“五谷蓝”及其对应拼音。

引证商标是由图形及汉字两种元素构成的组合商标,整体呈上下结构。商标上方为汉字“十里香”,商标下方为图形,呈圆形,其设计来源于汉字“香”,将其笔画进行延长,设计十分独特。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和呼叫上是完全不同,对于以汉语为母语的中国公众来说,完全可以将两者区分出来,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

申请人主要提供“策划”等服务,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要经营“酒”等产品,两者在经营范围上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0280050号“五谷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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