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恩邦”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上海恩邦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10414215号“恩邦”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上海恩邦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1月11日申请注册了“恩邦”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2月31日被商标局驳回。

上海恩邦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自2005年以来,开始研发全隔离智能EB系列压力/差压变送器、远传压力/差压变送器和T型压力变送器、法兰式液位变送器。产品品质优越,服务周到,深受用户信赖。

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恩邦”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引证商标“       ”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差距甚大,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0414215
引证商标
9202155
 

申请人是行业中少有的、从创建初始就立志做品牌企业,品牌意识深入骨髓,成为企业文化的基本信念和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申请人实力的增强和壮大,申请人计划在增大产品及品牌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以增强产品市场占有率,树立品牌的形象,积累品牌价值,维护企业的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恩邦”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引证商标“       ”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差距甚大,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414215号“恩邦”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