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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国亿”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阜康市瑞河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呼图壁县北疆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0类的7853097号“国亿”商标提出异议,呼图壁县北疆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答辩人呼图壁县北疆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图壁县城北侧。该公司前身是一家有十多年面粉生产历史的民营企业,始建于1990年。该企业自2009年至今连续被新疆自治区授予产业化龙头企业荣誉称号;2005年获得国家粮食行业协会及自治区粮食行业协会“放心面”称号,并被国家农业部评为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2009年被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且已有多个同音别字在同行业获得核准,恳请贵局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被异议商标“国亿”为答辩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答辩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是基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没有任何恶意目的。答辩人具备较强的的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答辩人从成立之初就使用了“国亿”商标,答辩人便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宣传打造该品牌,答辩人将被异议商标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上进行了大量推广,并在当地电视台发布广告,户外设立LED广告牌,使被异议商标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并且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国亿”产品的宣传。

        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对异议人造成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完全属于答辩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品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生产厂家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且已有多个同音别字在同行业获得核准,恳请贵局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既没有侵犯异议人任何在先权利,也没有抢注异议人未注册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根本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被异议商标在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不会损害异议人的无形资产,无任何不良影响,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7853097号“国亿”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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