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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厚工”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贵州厚工工具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7类的10699888号“厚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贵州厚工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3月29日申请注册了“厚工”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2月27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又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备极高的显著性与独创性,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对比图如下:

判定商标近似于否的重要标准要看商标的整体外观、显著特征或读音等方面是否能够引起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纵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其在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差距甚大,根本不存在引起公众误认与混淆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又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备极高的显著性与独创性,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699888号“厚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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