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德州小巴士电动车”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成功
无效宣告请求人:德州小巴士电动车有限公司(我方客户)
唐峰是产品名称为“车身电动伸缩结构及其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以德州小巴士电动车有限公司(下称德州小巴士公司)侵犯其专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
为了应对上述侵权诉讼,德州小巴士公司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但因证据和策略上的问题,未能将涉案专利成功无效。
德州小巴士公司委托我所针对涉案专利再次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刻着手进行证据搜集和专利检索,并于2019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新的证据。
案件经历了形式审查、书面审查、口审程序,最终国知局作出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1、如果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所有的技术特征,且该对比文件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新颖性。
2、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余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余对比文件所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刘林东、覃岩岩: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作为一种普适性较强的交通工具,从诞生之初便受到有短途出行需求消费者的青睐,尤其是在老年群体以及快递行业应用广泛。为顺应市场需求,各大企业在日趋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在研发相应产品的技术上不断精进,导致产品突破现有技术的难度不断增大,也间接促成了专利权滥用现象的频繁出现。
涉及到本案,涉案专利具有1-10项专利要求,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前,涉案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已经被相应的文件公开,不具有新颖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已经被相关文件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最终,在我方代理人完整清晰、有理有据答辩思路的引导下,国知局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宣布涉案专利全部无效,顺利为我方客户扫清专利障碍,也为众多的企业合理利用现有技术扫清障碍。
左:刘林东 右:张德才
高沃律所专利诉讼团队由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以及各领域技术专家、专利工程师等高端人才组成,整个团队优势互补、协同配合,能够提供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的大部分成员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双证律师),本案承办团队中,刘林东律师是高沃专利诉讼部主任、我国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张德才为高沃资深专利代理师,是团队的核心成员,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的卓越表现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护了的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