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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哈尼天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上海亿朵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7341053号“ 哈尼天空”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83302号《关于第17341053号“ 哈尼天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帽子(头戴),袜,驾驶员服装,防水服,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领带,服装带(衣服)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内裤,浴衣,胸罩衬垫(胸衬、胸垫),婴儿裤,婴儿纺织品尿布,婴儿全套衣,(小孩用)非纸制围涎,婴儿睡袋,帽子(头戴),袜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83302号《关于第17341053号“哈尼天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发布撤销决定及第15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7341053号“ 哈尼天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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