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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沃代理“一段香”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广西一段香文化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类的32298323号“一段香”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一段香”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用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规格与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标识:


指定使用商品项目: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花精(香料),熏香制剂(香料),祭祀用香,熏日用织品用香囊,香,沐浴用香草,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香木

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一段香”,这样是为了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紧密的联系起来,从而形成特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更加准确的指示商品的来源。

申请商标整体传递了一种“愿燃我一世清香,换你一丝感悟”的优美意境,同时,也意在强调申请人弘扬“香文化”为己任的企业目标与决心。

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规格等特点,本案中申请商标“一段香”整体可理解为一个名词,一个名词是无法对第3类别“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花精(香料),熏香制剂(香料)”等商品的体积、大小、型号等方面进行描述,故而根本不会直接表示商品的规格及特点。

申请人举证“一段香”及含有“一段”汉字元素已经成功注册或成功初审的商标,就足以论证申请商标“一段香”是非常具有可注册性的。

①含有“一段香”成功注册或初审的举证商标如下:



②含有“一段”汉字要素成功注册或初审的举证商标如下:



申请商标是广西一段香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32298323号“一段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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