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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APLLA”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绍兴县旭泰纺织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4类的10506581号“APLLA”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绍兴县旭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2月20日申请注册了“APLLA”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2月24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绍兴县旭泰纺织有限公司座落于亚洲最大的面料批发市场—中国轻纺城,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公司主要经营梭织,针织,经编面料的染色印花绣花和一些后加工处理,主要市场:欧美,香港等地和一些国内服装厂。申请人的企业文化,体现了企业在多年拼搏中形成的价值观念、创新精神、经营作风、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成了提高员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企业形象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申请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与引证商标完全不同,完全不存在相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对比图如下:

      判定商标近似于否的重要标准要看商标的整体外观、显著特征或读音等方面是否能够引起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纵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其在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差距甚大,根本不存在引起公众误认与混淆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在商标整体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与引证商标完全不同,完全不存在相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506581号“APLLA”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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