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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件

高沃代理张铭强教授关于微碳植物花青素专利复审一案取得圆满成功

 高沃代理张铭强教授关于一种促进水果提早着色和果实饱满的微碳植物花青素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专利驳回一案提出复审请求。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决定驳回本专利申请。

法22.3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的驳回理由为:本申请保护一种促进水果提早着色和果实饱满的微碳植物花青素,其质量百分比配方组成为:植物花青素30-50%、微碳20-30%、氨基酸20-50%;本申请还进一步限定了微碳植物花青素的制备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机肥,以重量百分比计组成为:氨基酸粉末25 -30%,腐殖酸粉末35- 40%,鸡粪35-40%。所述的氨基酸粉末、腐殖酸粉末、鸡粪按一种或几种比例混合自然发酵堆肥100天(腐殖酸发酵后的产品即为权利要求1的微碳);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肥料中加入花青素促进果实着色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启示可以想到添加花青素,并控制其用量;

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发酵法提取紫甘薯花青素色素的方法;

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有机肥以及氨基酸种类进行常规选择。

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的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二、答复要点

首先,高沃代理人通过仔细分析得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酵方式并不相同。其中,对比文件1为好氧堆肥,而本申请为厌氧发酵。而由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获得,两者反应过程不同,终产物也存在较大差异。以此强调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其次,对比文件1添加的氨基酸粉末几乎包含了全部氨基酸种类,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作物的生长;而本申请非显而易见的选择蛋氨酸、亮氨酸和苏氨酸,目的是为了提高果实品质。论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于氨基酸种类的选择以及添加目的并不相同。以此强调,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予本申请技术方案予以技术启示。

再次,虽然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肥料中添加花青素可以促进果实着色的启示,但是由对比文件2的技术效果能够看出,其提供的水溶性肥料无法实现本申请所能达到的以直接、快速的方式提高果实花青素含量的技术效果。以此强调,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也无法预期本申请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最后,论述由本申请技术方案得到的植物花青素,易于被果皮表面吸收,以快速、直接的方式提高果实中的花青素含量,提高了果实着色时间,可提早着色5-15天。以此强调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无法预料的。

三、审理结果

最终复审委员会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书,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07月11日做出的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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