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北京蝉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42类的25424253号“培付宝”商标提出异议,北京蝉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提供的四个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商标的代表含义、外观的展现以及商标的呼叫内容等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注册在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
对比图如下:
(1)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培—付—宝”三字构成,培付宝”三字代表的便是答辩人通过其提供的专业的教育培训服务,为每一个孩子提供专业的知识,使其在人生发展道路中收获最宝贵的资源之意。因此,“培”字作为整个商标标识的核心文字,既展现出答辩人所属的行业属性,又展现出答辩人“善之本在教”的品牌创始理念,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代表性。
引证商标1、2、4是由中文“支—付—宝”三字构成,“支付宝”为异议人定位于电子商务支付领域的支付平台,其展现出来时为“支付—宝”的结构。“支付宝”三字代表的便是“支付款项的宝贝”,亦即异议人理由书中所称“在线支付的宝贝”之意。
引证商标3由中文“现—付—宝”三字构成,结合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可知,“现付宝”三字代表的便是现金支付的宝物之意。
(2)被异议商标选用“培付宝”三字书写而成,三字设计方正规范,整体给人以相对规范、整齐的视觉感受。
引证商标1、4选用标准的宋体书写而成,笔画有粗细变化,整体展现出相对活泼的视觉效果。引证商标2则是选用“支付宝”三字为基础,将部分文字的笔画进行艺术设计形成,整体给人以极强的艺术设计之感。引证商标3则是选用线条较粗的字体设计而成,文字整体呈现出横短竖长的视觉效果,整体给人以相对扁长的视觉印象。
(3)被异议商标呈现出来时可直接以“培付宝”三字进行呼叫,其中被异议商标的首字呼叫内容为“培—péi”,与答辩人的企业行业属性极具关联,具有极强的指向性与代表性。
引证商标1、2、4呈现出来时可直接以“支付宝”三字进行呼叫,引证商标3呈现出来时可直接以“现付宝”三字进行呼叫,与被异议商标的首字呼叫内容明显不同。
二、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各方面存在诸多瑕疵,不能成为其主张驰名商标的当然依据。故,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并且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指引服务来源的显著作用,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支付宝”不具备其所称的知名度,答辩人不可能也不应当去知晓不在同一行业同一地区销售的不知名的商标。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这种“明知”或“应知”对方商标的主观要件。答辩人并没有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其注册商标程序合法,丝毫不具有恶意。加之答辩人注册商标后一直在合法使用,更能充分的证明答辩人没有任何不正当的主观恶意行为。
四、被异议商标完全是答辩人的创意结晶,并非对异议人“支付宝”系列商标的摹仿与攀附,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亦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25424253号“培付宝”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