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凡服饰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10544961号“LADYBOER”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深圳市世凡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申请人的“世凡”和“蕾蒂波尔”牌服装的设计和销售所涉及的环境管理活动已经荣获CTi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由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认证书。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2月28日申请注册了“LADYBOER”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2月13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深圳市世凡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具有现代化风格的制服专业生产企业。专业制作政府、学校以及银行各大行业的制服。设计理念新颖,质量管理规范,出品版型时尚,新颖别致。
申请商标在图形、整体外观、文字载体及显著性方面与引证商标完全不同,完全不存在相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对比图如下:
327083号引证商标3虽然已经注册成功,但是已是无效商标,不能作为引证商标使用。“Laura Biagiotti”作为商标文字载体,并在商标的主要部分,而且“Biagiotti”是注册人的商号“白吉欧蒂”的英文拼写,有非常显著的特征,所以字母“Laura Biagiotti”体现该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引证商标3与申请商标在图形、整体外观、文字载体和显著性上都有明显区别,并且据上所述该商标已经为无效商标,两商标根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327083号引证商标3已无效,不可作为引证商标,望贵委可以审查327083号引证商标3的详细信息后再审理此驳回。申请商标在图形、整体外观、文字载体及显著性方面与引证商标完全不同,完全不存在相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544961号“LADYBOER”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