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诉讼案件
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BOTTLEDAT”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环球SMM2009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6964556号“BOTTLEDATTHESOURCEFUENSANTANATURALSPRINGWATERSINCEASTURIASSPAIN”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7399号关于诉争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餐用矿泉水,啤酒,麦芽啤酒,矿泉水(饮料),苏打水,纯净水(饮料)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环球SMM2009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提起注册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9】第17399号《关于第26964556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上述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BOTTLED ATTHE SOURCE”,“FUENSANTA”,“NATURAL SPRING WATER”,“SINCE 1846-ASTURIAS”,“SPAIN”及图形组成,其中“SPAIN”所占比例较小,而“FUENSANTA”及位于诉争商标中间位置的图形部分较为明显,构成了诉争商标的显示著识别部分。
 
诉争商标中所包含的“SPAIN”虽然是西班牙王国国家名称的英文对应翻译,但原告作为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其所属国确为西班牙王国,因此,法院认为“SPAIN”与诉争商标中的其他显著性要素相互独立,仅起到了真实表示原告所属国家的作用,诉争商标在整体上与西班牙王国国家名称并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故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
 
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7399号《关于第26964556号“BOTTLEDATTHESOURCEFUENSANTANATURALSPRINGWATERSINCEASTURIASSPA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