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专利权人(一审第三人):徐翠微(我方客户)
无效宣告请求人(一审原告):丛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6日,徐翠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充气浮球“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该专利于2016年5月4日授权公告。
2017年10月20日,丛健就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相应证据,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
经过口审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维持专利全部有效的决定。丛健不服上述决定,起诉到北京知产法院,并补充提交了新证据。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作出驳回原告丛健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该判决中,北京知产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人的如下意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与相关证据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且本专利通过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充气浮球的密封口和封盖之间螺纹连接带来的可能炸口的安全性问题,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点评】
刘林东、覃岩岩:公知常识是某一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是评价某一项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关键。
关于其认定,《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于评价创造性时可以构成技术启示的公知常识,不仅要求该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手段)已经在字典、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或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或者属于惯用手段,还要求审查员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能够解决的问题或者产生的效果也应当有明确的预期,或者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信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方案中也能解决具体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否则,就不能认为存在创造性意义上的技术启示。”
本案中,我方代理律师正是在精准研究相关法理的基础上,有力的反驳了原告提出的涉案专利是在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获得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并通过对涉案专利和证据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分析,明确提出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问题是防止密封口处炸开,提高充气浮球安全性这一的突出创新点,肯定了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最终,我方代理意见赢得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认可,顺利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团队简介】
图左:刘林东 图右:梁凤德
高沃律所专利诉讼团队成员由知名专家教授、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以及各领域技术专家等高端人才组成,大部分成员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布局、确权和维权方面经验丰富。刘林东律师是高沃律所专利诉讼部主任、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梁凤德律师是知产领域资深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在本案中的卓越表现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护了的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