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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海丽思”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海丽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HEELING SPORTS LIMITED对福州开发区飞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28类的9002273号“海丽思”商标提出异议,福州开发区飞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不构成类似,被异议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为国际分类中第28大类07小组,而引证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为国际分类书第28大类0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判断商品或服务类似与否的基本依据,在本案中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第28类07小组,与异议人在第28大类09小组注册的不构成类似商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明确注释,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两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无论在功能用途上还是在消费对象与销售渠道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答辩人在提出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曾进行过全面的商标查询,在确认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审慎地提出了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被异议商标更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

    被异议商标,其作为商标的产生,是答辩人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在产品上市之初,独立创造思考得出,该商标蕴涵了答辩人对其产品的良好祝愿和殷切期望,然而,异议人在异议申请中却说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指责和抗辩是毫无根据,无中生有。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大不相同,含义大不相同,所以,异议人认为答辩人的商标是抄袭和模仿被答辩人的引证商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属一厢情愿的霸王逻辑,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其无任何商标在先权可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被异议商标更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独创,在答辩人的大力宣传和使用下,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9002273号“海丽思”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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