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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第一帅”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济源市济沃饮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2类的30408498号“第一帅 ”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创意设计,整体具有独特的代表内涵与显著特征,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纯净水(饮料), 咖啡味非酒精饮料,软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制作配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果汁, 果汁冰水(饮料),米制饮料

 

申请商标“”,采用霸气的方式作为申请商标标识,以此来表达申请人对自己商品质量的放心与信任。“第一帅”整体表达的含义是申请人本着不放弃的初心,将饮料产品做到最好,立志在饮料产品行业成为领头人的精神。

 

申请商标“”由“第+一+帅”三个汉字横向一字排列构成,字体书写规范,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

 

申请人“第一帅”为核心打造企业核心品牌商标,将申请人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注重品牌的经营,为企业发展取得新成就,成为行业内的领军者之意巧妙地展现出来,整体代表内涵独特。

 

所谓“误认”指通过商标标识将商品中“没有的成分”认为“有其成分”;或者有“一种成分”而实际为“另一种成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纯净水(饮料), 咖啡味非酒精饮料,软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制作配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果汁, 果汁冰水(饮料),米制饮料”均为饮料类商品。本案申请商标“第一帅”意在传达申请人本着不放弃的初心,将饮料产品做到最好,立志在饮料产品行业成为领头人的精神,表明的是申请人努力打造企业核心品牌的初衷为的是促进企业发展,使企业成为行业内的领军者,并未对商品进行描述,不存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基础。

 

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高度一致的标识,并且成功在第32类别注册的举证商标,并未因该标志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而不予核准注册,表明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

 

 

由上图可知,举证商标都是由“第一+名词”与申请商标的结构高度一致,表明申请商标不是个例。

 

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创意设计,整体具有独特的代表内涵与显著特征,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30408498号“第一帅 ”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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