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浩野机车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2类的29637821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象征着“申请人拥有自强不息的精神,希望企业发展蒸蒸日上”;引证商标1象征着“注册人希望企业员工能够团结协作的愿景”;引证商标2象征着“注册人想要取得胜利的愿景”。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以及给人的视觉感受上差别明显:
申请商标表现为盛开的花儿;引证商标1表现为六只大雁相拥的画面;引证商标2表现为五角星。
申请商标为立体图形;引证商标1-2均为平面图形;
申请商标给人立体感、圆润与无限循环之感;引证商标1给人锋利、簇拥与金属感;引证商标2给人软绵绵的视觉感受。
申请商标“”;图形描绘的是三个乌比斯带构成的一朵花儿,“乌比斯带”代表循环往复,象征着生生不息、蒸蒸日上。“花”则代表着美丽与兴旺。整枚商标即象征着申请人拥有自强不息的精神,希望企业发展蒸蒸日上。
引证商标1“”描绘的是六只大雁相拥的画面,代表着团结,象征着注册人希望企业员工能够团结协作的愿景。
引证商标2“”描绘的是一颗五角星,“五角星”最初象征着美与美的女神,象征着注册人的产品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别,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申请商标以申请人“台州市浩野机车有限公司”企业商号“浩野机车”为呼叫。引证商标1“”的注册人为“四川华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故,该商标以企业字号“华星”进行呼叫。引证商标2“”的注册人为“深圳市万通达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故,该商标以企业字号“万通达”进行呼叫。
本案中,引证商标1-2在第12类别相同小组共存,各商标之间的区别与申请商标和两引证商标的区别高度一致。引证商标1-2的共存充分说明各商标不构成近似,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9637821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