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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崇菜CCMARKET”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北京德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2098032号“崇菜CCMARKET”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5173号《关于第22098032号“崇菜CCMARK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服务:广告,电视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95173号《关于第22098032号“崇菜CCMARK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广告、电视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向、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为商品和服务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撤销,公告发布于2018年11月6日,商标局发布的第16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文号为撤三字【2018】第W017919号。商标评审委员会亦认可诉争商标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的其它注册申请服务不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是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全力障碍。诉争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故被告应当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决定。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5173号《关于第22098032号“崇菜CCMARK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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