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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东方金鼎”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市东方金鼎珠宝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4类的10728026号“东方金鼎”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深圳市东方金鼎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4月05日申请注册了“东方金鼎”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2月05日被商标局驳回。

   深圳市东方金鼎珠宝有限公司于2008年03月03日成立,位于国内最具影响力、交易量最大的罗湖区水贝珠宝产业园,公司下设有规模庞大的贵金属首饰生产工厂、钻石镶嵌加工厂,均采用先进的数控加工设备及自动镶嵌设备,产品精雕细琢、工序一丝不苟,坚持以质取胜的品牌发展战略。生产从原材料采购,设计研发,制造都得到了广大客户的关爱和支持。公司经过多年艰苦创业,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拥有一批专业、优秀的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生产技术工人及销售人员。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在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构成、读音、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存在巨大差异,且上述商标的使用已共存多年,申请人已经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没有任何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的事情发生。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东方金鼎”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金鼎”引证商标1及“金鼎”引证商标2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在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应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728026号“东方金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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