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人鲁山饭店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30654655号“鲁山人日本料理”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商标的指定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广告片制作
首先,申请商标融入了图形元素,整个商标在设计上以淡雅节制、深邃禅意为境界,因而使该商标看上去风格独特,创意鲜明,具有浓郁的日式风情。其次,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为“鲁山人 日本料理”,其中汉字“鲁山人”三个字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无论是图形部分还是商标的文字部分均为突出日本料理的特点,整体表达的含义为“不拘一格的日本料理及浓郁的日式风情”。
“鲁山”二字作为地名的含义本就极为不显著,“鲁山”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相关公众很难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鲁山”二字与地名产生任何联系。
“鲁山人 日本料理”中“鲁山”如为地名,那么“鲁山人 日本料理”应该很明显指示“鲁山丝绸”等一些知名商品,而事实上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与“鲁山丝绸”根本没有任何共通点,这与将“鲁山人 日本料理”中“鲁山”作为地名理解极为矛盾。“鲁山县”没有任何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可以和“日本料理”类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依照法律规定甚至作为地理标志都不合格。相关公众在上海市看到“鲁山人 日本料理”几个字,没有任何理由会把其服务和“鲁山县”联系起来。因此从与服务的联系方面,“鲁山”两个字在申请商标中也断然没有指示“鲁山县”这一地名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鲁山人 日本料理”中的“鲁山”并非指向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其有自身的独特含义,并且和“人”、“日本料理”及图形元素构成一个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代表意义。未违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30654655号“鲁山人日本料理”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