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专利案件
专利案件

高沃代理“按摩手柄控制器”专利行政诉讼纠纷案胜诉

 

【当事人】

 

专利权人(原告):朱志华(我方客户)

无效宣告请求人(第三人):汤莹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8日,朱志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产品名称为“按摩手柄控制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该专利于2014年2月12日授权公告。

 

2017年9月30日,汤莹就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本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朱志华不服上述决定,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我所进行行政诉讼。我所受理委托后,组织专业团队分析研判,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精准定位本案要点,合理利用证据规则,在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撤销被告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案件亮点】行政诉讼中合理利用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重要区别就在于其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承担起诉责任,即仅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被告(被诉行政机关)则承担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即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据以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举证责任。如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要承担因证据失权而败诉的后果。本案中,我方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以及独到的办案视角,紧抓本案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及逾期举证且未说明合理理由这一关键,为我方当事人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