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豆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1类的10249642号“豆”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成都豆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了“豆”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1月22日被商标局驳回。
成都豆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前身为2007年成立的动翼CG原创工作室。是一家从事原创动漫、品牌策划于一体的企业。旨在通过打造具有成都特色的原创动画来推动本土动画的发展,并带动成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企业负责人曾任成华区大学生创业园团委书记,现任成都青年(大学生)创业联盟理事长。作为成华区、成都市创业代表和2009年、2010年“成都青年创业重点项目”,公司正成为创意文化产业的一支新兴力量,快速地发展和壮大。
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其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表达含义方面与两个引证商标完全不同,具有特殊含义,以及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完全不存在相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
两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与两个引证商标完全不同的,而且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服务领域截然不同,消费者在选购时会很相对慎重,不仅会看牌子,也会看公司地址,不会轻易做出选择,所以不会造成消费者在选购时造成混淆。举个例子,像本田车和现代车,他们的商标也算是近似的。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构成、读音、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存在巨大差异,且上述商标的使用已共存多年,申请人已经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没有任何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的事情发生。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其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表达含义方面与两个引证商标完全不同,具有特殊含义,以及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完全不存在相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与两个引证商标完全不同的,而且申请商标和两个引证商标使用领域不同,故,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249642号“豆”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