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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心露”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上海心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5529379号“心露”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24553号《关于第25529379号“心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洗发软皂,洗洁精,护发素,柔发剂,清洁制剂,洁肤乳液,润发乳,洗发液,浴液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清洁制剂,上光剂,金刚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224553号《关于第25529379号“心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商标局于2019年7月20日发布第165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显示引证商标在第3类“洗发剂,洗衣剂”商品项目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文号为撤三字【2019】第Y006845号。在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第3类的“洗发剂,洗衣剂”商品项目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故被告应当重新针对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决定。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24553号《关于第25529379号“心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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