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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I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云南优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4512088号“IP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98926号《关于第24512088号“I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与合同谈判相关的法律服务(替他人),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诉讼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版权管理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调解,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云南优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6日提起注册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198926号《关于第24512088号“I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上述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存在的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由文字部分“IP”与图形部分组成,该图形部分为字母“YC”的变形图案。引证商标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由“IP”及图形部分组成,其中图形部分又由盾状图形及打开的书本状图形两部分组成。两商标图形部分均在商标整体中占比较大,而构图设计区别明显。文字部分“IP”虽然相同,但是“IP”作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通用词汇“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联系密切,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在诉争商标中显著性较弱。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应认定为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商标。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98926号《关于第24512088号“I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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