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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桥鑫”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广东桥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21126595号“桥鑫”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726号《关于第21126595号“桥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套管,金属格子,金属管道,建筑用金属附件,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电缆桥架,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桥梁支承,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       

引证商标二:

核定使用商品:未锻或半锻钢,铸钢,钢条,钢板,角铁,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钢管,钢模板          

【案情介绍】

诉争商标系由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9726号《关于第21126595号“桥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与六个月的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面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截至本案开庭日,本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在专用期限内未对该商标进行续展;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超过法定宽展期仍未对该商标进行续展。截至本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二未按期续展被注销,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故被告应当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决定。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726号《关于第21126595号“桥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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