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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素琪”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市素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10641099号“素琪”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深圳市素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在百度等推介媒体进行品牌推广,通过组织团购等形式进行产品推介,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了“素琪”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2月04日被商标局驳回。

深圳市素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精品女装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深圳市素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

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字形及发音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英文由s-o-o-c-c-i构成,是根据中文部分“素琪”发音臆造而来,是宋体字,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在汉字下方,规整、简洁。中国公众对汉字具有与生俱来的敏感度与识别能力,所以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素琪”、引证商标1的显著部分为“楚俏”、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为“sooco”,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两者英文部分差异更小,没有被认定为近似商标,恳请贵委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字形及发音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两引证商标也是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两者英文部分差异更小,使用过程中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素琪”,消费者完全可以准确区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会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641099号“素琪”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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