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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富和”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中山市富和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关于第20624690号“富和FUWO”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37650号《关于第20624690号“富和FUW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饼干,蛋糕,甜食,薄烤饼,小蛋糕(糕点),蛋白杏仁饼(糕点),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  

 

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豆浆,火烧,包子,饺子,盒饭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37650号《关于第20624690号“富和FUW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使用发挥其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具有识别性,应是为了实现商标识别性功能的使用。只有使用商标的商品流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改为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该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因此,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因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则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该商标与其他商标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和使用,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本案中,申请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6年,引证商标权利人于2012年已注销,且被告也没有提交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办理著录事项变更的证据。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导致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37650号《关于第20624690号“富和FUW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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