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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半江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原告祁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6238890号“半江红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0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517号《关于第26238890号“半江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糖,蜂蜜,米,糕点,醋,酱油,冰糕,茶,茶饮料,面包  

所属类似群组:3002-3006;3008;3013;3015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商品: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矿泉水,果汁饮料(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姜汁饮料

所属类似群组:3202

引证商标三:

核定使用商品:米,面粉制品,糕点,方便米饭,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含淀粉食品,可可制品,糖果,冰淇淋,调味品

所属类似群组:3001;3004;3006-3010;3012-3013;3016

引证商标四:

核定使用商品: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冰糖燕窝,曲种,食用芳香剂,虫草鸡精,蜂胶

所属类似群组:3002;3005;3017-3018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原告于2017年9月5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9】第1517号《关于第26238890号“半江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区分商品来源。商标、商品与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具有对应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对弈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本案中,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哈尔滨瑞斯弗德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28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档案显示权利人注销前并未转让商标的专用权,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即目前引证商标三无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三虽为在先有效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已不会进入流通领域,故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517号《关于第26238890号“半江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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