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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午憩宝”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杭州午憩宝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0类的10483654号“午憩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杭州午憩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注册了“午憩宝”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1月21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开设有午憩宝官方授权店、午憩宝折扣店、午憩宝旗舰店、椅子小镇——午憩宝经销商,同时开设有4家直营店,全国欧尚连锁超市授权零售,中国最大的家具连锁商城红星美凯龙及红美商城合作销售。午憩宝产品2012年4月4日正式进驻天猫商城,旗舰店产品销往全国各地,2012年成交金额720万,产品热销零售高达10万套,为国内淘宝市场第一。目前为行业领军品牌,行业标准制定者。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准确区分商品来源,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在枕头等商品上注册的“睡宝”等商标,也是完全可以起到识别作用的,恳请贵委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凳子(家具),办公家具,柜台(台子),床,竹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玻璃钢容器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准确区分商品来源,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在枕头等商品上注册的“睡宝”等商标,也是完全可以起到识别作用的,恳请贵委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483654号“午憩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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