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人“深圳京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抢注了捷克共和国“瑞世保集团责任有限公司RESPILON Group s.r.o.”10枚“RESPILON”相关商标,包括
第22721824号“”商标(10类)、
第22722613号“”商标(24类)、
第22722805号“”商标(35类)、
第22722728号“”商标(40类)、
第22723195号“”商标(42类)、
第22721472号“”商标(10类)、
第22722310号“”商标(24类)、
第22722789号“”商标(35类)、
第22722974号“”商标(40类)、
第22723131号“”商标(42类)。
异议人称“RESPILON”是其在先使用于“保护呼吸道的面罩”等商品上的商标,被异议人是其在中国的“RESPILON”品牌经销商,未经异议人授权,申请注册了多个“RESPILON”商标,故委托我司高沃对上述10枚商标提出异议。
经过我司人员与异议人的有效沟通,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建议异议人提交相关证据,异议人在我司人员的建议和指导下,提交了被异议人与异议人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对被异议人的授权书、订单及形式发票、参展图片、异议人CEO与被异议人之间大量的往来邮件等证据材料。
根据陈述的理由及事实,商标局认为,
异议人的“RESPILON”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上述证据可以证明,“RESPILON”是异议人在先使用于“保护呼吸道的面罩”等商品上的商标,被异议人是异议人在中国的品牌经销商,对异议人及其“RESPILON”商标明确知晓,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使用商标“RESPILON”完全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RESPILON”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且上述第10、24、40类6枚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商标实际使用的“保护呼吸道的面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被异议人未经授权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情形。
同时,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上述6枚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募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6枚商标不予注册。
对于第35、42类4枚商标,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因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似而被提出异议,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募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4枚商标不予注册。
最终,高沃知识产权代理上述10件异议案全部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