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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钛 GOLDTI”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市金钛化工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10624526号“钛 GOLDTI”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深圳市金钛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申请注册了“钛 GOLDTI”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2年11月15日被商标局驳回。

深圳市金钛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3年的经营钛化工与磷化工的工贸公司。历经十载努力,公司已发展为一家集磷化工、钛化工国内销售及进出口相关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贸易服务型企业。申请商标的独特设计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金+太及英文”具有特殊含义,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0624526
引证商标1
5550561
引证商标2
6795213
 
 
 

首先,申请商标“ ”中包含的汉字为“金+太”特殊的结合形势,并且“金+太”为企业商号,申请人将企业字号使用为自己的商标,其所有对外业务、宣传等不仅是对企业知名度的培养,亦是对自身商标的大力宣传。其次,本案中的5550561号引证商标1与6795213号引证商标2均为英文词组构成的商标。

申请商标目前已经形成了固定的销售群体,并没有任何人提及申请商标与之产生过混淆与误认,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总结性陈述,申请商标的独特设计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金+太及英文”具有特殊含义,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目前已经形成了固定的销售群体,并没有任何人提及申请商标与之产生过混淆与误认,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624526号“钛 GOLDTI”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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