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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SLEPOR”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上海统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类的26863691号“SLEPOR”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名下的与申请商标一致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是英文“Slepor”,引证商标1的显著部分是其标识本身,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是英文“PETRONA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显著部分及呼叫不同,且代表的含义、整体外观的呈现差异明显,与引证商标1-2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

申请商标

26863691

引证商标1

804103

引证商标2

15197519

IMG_256

IMG_256

IMG_256

(注: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属于同一权利人“伯哈特国家石油公司(简称派绰纳斯)”)

申请商标“IMG_256”的原型是英文“Slepor”,所以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是英文“Slepor”,因申请人名下的第21646794号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名下的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第21646794号商标“”的音译,所以,申请商标呼叫为“shī lì pǔ”。

引证商标1“IMG_256”只有单纯的图形构成,故,引证商标1的显著部分是其标识本身,引证商标2“IMG_256”是由图形+英文呈上下结构的商标,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是英文“PETRONAS”,因英文“PETRONAS”是英文“Petroliam Nasional Berhad”的简称,是马来西亚的国有石油公司,简称为“马石油”故,引证商标1-2共同呼叫为“mǎ shí yóu”。

申请人的主营是润滑油,故“施力普”的含义为申请人提供的润滑油产品能给予相关公众一路前行的力量。引证商标1-2作为权利人名下的系列商标,含义应保持一致代表马来西亚的国有石油公司。

申请商标在英文的基础上,添加了水滴形状,水滴形状起修饰作用,且占比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整体新颖和活泼。引证商标1是单纯的图形商标,引证商标2是由图形+英文构成的商标,图形占比例较大,显著性较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显著部分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申请人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材料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申请人将申请商标广泛用于宣传册上,以提高申请商标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6863691号“SLEPOR”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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