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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福州谢氏时装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26175566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的设计来源“棉花”与引证商标1的设计来源“心图形”,引证商标2的设计来源“云纹”是完全不同的。

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26175566

引证商标1

25873273

引证商标2

14864179

 

申请商标图形设计来源于“棉花”,其中心为一正一斜两个正方形构成,一个为空心,一个填充黑色。图形外侧为四个较为饱满“苹果状”图形,棱角较为圆润。商标整体设计为一个“盛开的棉花”,与申请人所经营的“服装”相关联。

引证商标1图形是由四个“心形”图形构成,两两一组,上下左右对称,并且其线条较粗,较为厚重。引证商标2图形设计采用中国传统的“云纹”设计而成,其整体呈菱形,以黑色边框勾勒外层,其内以黑白相间线条勾勒出一朵朵“云纹”,寓意事事如意,步步高升,表达了一种美好的期盼。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一种元素构成,但是鉴于图形不能发音,根据公众的阅读习惯,通常都会以注册人公司商号进行呼叫,故公众肯定以汉字“谢氏”识读申请商标,故申请商标呼叫为“xiè shì”。

引证商标1是由图形一种元素构成的,为了便于公众进行识读,注册人注册了汉字商标“”与图形组合使用,故公众肯定以汉字“格恩西”进行识读,其呼叫为“ɡé ēn xī”。引证商标2是由图形一种元素构成的,为了便于公众进行识读,注册人申请了汉字商标“”与图形组合使用,故公众肯定以汉字“鼎欣绒”进行识读,其呼叫为“dǐnɡ xīn rónɡ”。

申请人和引证商标1-2所有人在经营范围上差别十分巨大,流通于完全不同的市场领域,在实际购销过程中,公众肯定不会发生误认的情况。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6175566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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