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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遇见提香”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卢晶卉对其注册在第41类的26240649号“遇见提香”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遇’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商标标识:

指定使用服务项目:教育,培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艺术展览,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辅导(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设计方面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申请商标“”是由“遇见提香”四个汉字构成,该汉字取自申请人经营的“郑州市金水区遇见提香油画馆”的字号,此设计是为了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紧密的联系起来,形成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其次,“遇见提香”具有独特的内涵,该四个字是臆造性词汇,“遇见提香”的含义是“遇见美丽的姑娘”,具有极其唯美的画面感,好像是在回头的不经意间,就遇到了美丽的心上人。

申请商标是以文字“遇见提香”为蓝本设计而成,字形修长、笔画圆润,整体外观设计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商标整体并不会影响广大公众的辨认和识读,故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导。

由于申请人主营油画画馆,属于文化创业型公司,以开展美术教育及文化艺术研发工作为中心导向,申请商标的字形完全是申请人经过艺术化设计,与申请人极具艺术气息的主营服务相吻合,并不属于不规范汉字。

不规范汉字主要是指缺笔少画(即错别字)、自造字或者多笔画的汉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汉字。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影响未成年人对正确的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但申请商标显然不能算是缺笔少画的错别字,而且极具创意的作品。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主营业务,并融入创新精神,整体外观像是一幅精美的抽象作品,商标本身完全能够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误导消费者,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完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经营一家“郑州市金水区遇见提香油画馆”,服务内容为油画等相关服务。申请商标品牌自创作以来,申请人便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画室装潢、学员所穿围裙及画室内部物品上,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微博、宣传彩页及户外写生活动等方式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在各大网站上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6240649号“遇见提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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