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宏琰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22093171号“客里巴巴”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本案中,以汉字“客里巴巴”为显著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独特图形设计为显著部分的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第一时间就以较大的区别指引了各自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
商标对比如下:
从构成要素和显著识别部分方面分析,申请商标由图形部分“”、汉字部分“”及英文部分“”共同构成,构成要素丰富,其汉字部分“客里巴巴”无疑是整个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指引服务来源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两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化设计的汉字,因此,其商标本身的表现形式——独特的图形化设计为其各自显著识别部分。
从含义方面分析,申请人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始终以“顾客至上、客商双赢”的销售哲学为核心理念,并将该理念融入服务标识之中,具有极高的独创性。
申请人在企业服务标识的设计过程中,将代表顾客的“客”字置于企业所搭建的平台之上,且位于商标整体的最顶端,充分体现了“顾客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表达了申请人利用自身所搭建的智能家居平台,为顾客提供更好、更完善的服务;文字部分“客里巴巴 THE GUEST IN”含义即为“顾客与申请人企业共同获利,达到双赢”。
而两引证商标的设计则均来源于源远流长的客家文化,其本质完全不同。
从整体外观来看,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位于商标最上方,所描绘的是在申请人所搭建的现代化智能家居平台之上,始终坚持顾客至上的画面,“客”字以古香古色的隶书书写,使得图形整体呈现出现代科技与传统文化完美结合的效果;汉字部分“”位于图形之下,与图形中汉字相呼应,端庄稳重;字母部分“”位于商标最底端,以大气的无衬线体书写,与图形、汉字相对应,很好地进行了总结与收笔。
而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均源于源远流长的客家文化,并将代表该文化的图形要素融入“客”字之中,设计细节虽略有不同,却在设计精神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申请商标“客里巴巴”明确含有便于我国公众认知与呼叫的汉字要素,可直接呼叫为“kè lǐ bā bā”;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均为图形化设计商标,且在实际使用中均结合其对应汉字“”、“”共同使用,引证商标1呼叫为“客家世界”,引证商标2呼叫为“掌上老家”。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呼叫完全不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以图文结合的方式、精心而独特的设计,诠释了申请人“顾客至上、客商双赢”的销售哲学,而两引商标均为传播客家文化的服务标识,所融入的均为客家文化的典型图形要素“崇山峻岭、洛河流域及客家土楼”,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设计渊源、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均有明显区别。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22093171号“客里巴巴”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