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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狐狸先生”商标异议维权成功

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广州玛汀服饰有限公司指定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的第21953320号“”商标提出异议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广州泽楷皮具有限公司是经意大利狐狸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中国地区唯一合法代理,并将“狐狸/金狐狸/FOXER”皮具品牌商标成功转让给其,授权生产与销售“狐狸/金狐狸/FOXER”及品牌LOGO在内的系列皮具产品。狐狸/金狐狸/FOXER”等商标为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打造的独创品牌,并在中国众多类别上成功注册多个系列商标,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市场占有率。

 

“狐狸”商标以“献给最尊贵的亲”为标语,制作大量卡片,如“包包的使用和保养清洁”、售后服务保障卡等,并订制出精美信封来装置卡片等品牌使用宣传资料。

 

异议人先后与京东、卓越、当当、阿里巴巴、凡客等知名平台强强联合,互利合作,旗下主打品牌“狐狸/FOXER”系列品牌遍布网上各大商城,分销商、经销商分布全国各地,吹响了“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品牌直销的集结号。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销量稳步上升。

 

异议人在18类、26类等多个类别申请的“狐狸、金狐狸、FOXER、图形”系列商标均已成功注册,拥有在“狐狸、金狐狸、FOXER、图形”等“狐狸”系列商标的所有权。异议人对“狐狸”系列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为异议人所独创,经过多年的倾力经营,取得了极高的声誉。而被异议商标于2016年11月18日才申请注册,异议人的“狐狸”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多个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

 

异议人的引证商标:

 

 

被异议商标信息:

 

 

由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异议人在第18类别的三个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异议人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异议人引证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均以“狐狸”为显著识别部分,使得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经构成毫无争议的近似商标,更加容易使消费者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品牌。

 

被异议商标中“先生”二字为常用的固定性词汇,毫无创造力,其显著性非常低,且,被异议人还将具有显著性与知名度的“狐狸”二字位于前两位,更加凸显了被异议人的恶意行为。

 

异议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其“狐狸”系列品牌产品不仅在当地更甚至是在全国都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的被异议人不可能不知晓异议人的“狐狸”系列商标品牌,属于因特定关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

 

如果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则异议人“狐狸”系列商标标识的显著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将严重降低异议人“狐狸”系列商标标识的品牌价值,异议人付出巨大的心血培育起来的“狐狸”系列商标品牌也必然会逐渐被吞噬掉。

 

被异议人这种不正当注册他人在先标识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建立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这种做法也会造成有限的商标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21953320号“”商标在“生毛皮,仿皮革,(女士)钱包,旅行箱,旅行包,公文包,手提箱提手,雨伞或阳伞骨架,马鞍扣栓”商品上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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